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置要求:含一般规定与系统组件,保障安全使用细节解析
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。
一般规定
1. 二氧化碳全淹没灭火系统不应用于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。
2. 启动释放二氧化碳之前或同时,必须切断可燃、助燃气体的气源。
系统组件
1. 储存装置应具有灭火剂泄漏检测功能,当储存容器中充装的二氧化碳损失量达到其初始充装量的10%时,应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及时补充。
2. 储存装置宜设在专用的储存容器间内。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可设置在固定的围栏内。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专用储存容器间,应设机械排风装置,排风口距储存容器间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.5m,排出口应直接通向室外,正常排风量宜按换气次数不小于4次/h确定,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8次/h确定。
3. 在组合分配系统中,每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应设一个选择阀。选择阀应设置在储存容器间内,并应便于手动操作,方便检查维护。选择阀上应设有标明防护区的铭牌。
4. 系统在启动时,选择阀应在二氧化碳储存容器的容器阀动作之前或同时打开;采用灭火剂自身作为启动气源打开的选择阀,可不受此限。